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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须知
    哪些财产可以委托拍卖 
    1、凡是国家允许买卖的属你(或单位)所有的,或依法你(或单位)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,均可依 法委托拍卖。 
    2、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,在委托拍卖前,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 

    哪些财产应该委托拍卖 
    1、缉私罚没的财产; 
    2、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,充抵罚金、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; 
    3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、追缴的财产,充抵税款、罚款的财产; 
    4、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变卖的财产; 
    5、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; 
    6、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。 

    哪些财产不得委托拍卖 
    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,不得作为拍卖品。 
    2、所有权有争议的、处分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。

    哪些可以当委托人 
    年满十八周岁以上(含十八周岁)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当委托人,将属自己所有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(即拍卖人)进行拍卖。 

    代理委托拍卖要有什么手续 
    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手续,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。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、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。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要经公证。 

    委托人应提交哪些资料 
    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应提交 
    1、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法人授权委托书; 
    2、拍卖品权属证明及处分权证明; 
    3、拍卖品资料。
 
    委托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 
    1、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(含品质暇疵和权利暇疵)。 
    2、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。

委托拍卖程序
    1. 委托人需持委托拍品的财产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委托手续。
    2. 业务人员与委托人共同查验委托物品(不动产需到现场)的现状,并作具体详细记录。
    3. 双方共同确定拍卖底价,并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。
    4. 拍卖会前,需将受托拍品移至本公司库内(不动产及车辆需将拍品的手续、钥匙交公司保管)。
    5. 安排拍卖时间。并将结果以拍卖报告形式及时告知委托人。
委托拍卖需提供的相关文件
   (一)不动产
    1. 土地证或有关土地来源的政府文件(划拨土地文件,规划用地许可证等)。
    2. 房产证。
    3. 未完工程或不具备商品销售的不动产(联合开发建设项目)的有关文件,如:计委立项审批文件、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开工许可证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、联合建设合同书。
    4. 有关动产买卖的财务往来票据。

   (二)机动车
    1. 机动车登记证书
    2. 机动车行驶证
    3. 购车原始凭证或旧机动车交易发票(依法处分的来源证明)
    4. 车辆购置税凭证或交费票据
    5. 车船使用税交纳凭证
    6. 原车主的身份证明(或法人代码证书)

   (三)设备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
    设备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进货原始凭证(并附详细清单)。

   (四)上述国有资产需经评估的,不动产应由取得国家不动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机动车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由我公司出具拍卖底价估价报告。

   (五)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抵偿债务的资产委托拍卖
    1. 人民法院裁定后,已办理产权过户的由所有权人直接委托我公司进行拍卖(按我公司接受委托拍卖程序办理)。
    2. 未办理产权过户的(不动产、机动车),由法院直接委托我公司进行拍卖。
    3. 上述抵偿债务的资产需经评估的,不动产应由取得国家不动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机动车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由我公司出具估价报告。

    协议抵偿的资产在委托拍卖前应具备下列相关文件:
    1. 债权、债务双方签署的协议抵偿书,根据抵债物资不同应注明条款。
    A、 抵债物资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金额。
    B、 存放地点。
    C、 包装。
    D、 计量单位。
    E、 有效期。
    F、 国别。
    G、 生产厂商。
    H、 材质单。
    I、 检测报告。

    2. 债权债务双方对抵债资产价格如有争议,应由取得国家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评估费用可由债务人、债权人或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,拍卖成交价为最终抵债金额。
    3. 委托人在无抵债协议的情况下接受的抵债物品,由委托人出具证明材料及抵债物品的相关资料委托拍卖。
    4. 以上涉及的所有资产中有关不动产、机动车、设备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所有证件、资料,按第一条中所注明的提供给本公司。

   (六)委托拍卖标的的评估,保管,产权的转移
    1. 标的评估
       拍卖标的如需评估的,应出具评估报告,有些标的可委托本公司出具估价报告。
    2. 标的保管
       标的物的保管、存放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,标的物存放在我公司以外的,拍卖预展期间由我公司开具看样单看样,委托合同签定后,委托方对委托标的物不能自行处理。
    3. 标的交接
       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后,须进行标的物的交接。包括:房地产的过户、变更,机动车的过户,设备、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发货等、存放在我公司以外的标的物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提货,不动产交接须三方做现场交接备忘录。
    
   (七)拍卖成交或拍卖未成交
    拍卖完成后,本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返还拍卖款项,并向委托人出具拍卖报告。
    拍卖未成交的标的,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情况,提出建议,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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